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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28 09:49:41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王春艷律師答:
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并非用人單位不提供以往的工作證明就不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只要能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了。比如,入職資料,工號牌,工作服,與工作相關的往來文件,郵件,同事的證明等等都可以用為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剩下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用人單位一方,用人單位拒絕提供的話,就會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