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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29 11:41: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3年11月18日施行。明確了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