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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20 09:25:20
案值約1.06億元,涉嫌逃稅2000余萬元,律師相關意見獲采納,予以從輕處罰。
案件簡介
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寧波某園林公司與寧波某園藝公司進口的羅漢松引起了海關注意,牽扯出案值上億的大案。
這些松木來自于海外松材線蟲病疫區,而松材線蟲病又是松科植物的毀滅性流行病,被稱為松木中的癌癥,致病力強,傳播快,一旦發生,治理難度大,因此被國家明文規定禁止進口。
海關審單人員將其申報價格與國際價格進行比對后發現,其申報的羅漢松價格偏離貨物實際價格——根據規定,羅漢松進口價格除樹本身價格外,還要加上挖掘、修剪、裝車、養護泥、運輸等多項費用。而寧波某公司申報進口的羅漢松價格大多是裸樹價格。
有社會輿論報道、松材線蟲病傳播危害以及逃稅數額巨大等多重因素影響,無疑增加了律師的辯護難度。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的鄧恒陽律師為本案中的寧波某園藝公司辯護、董彥國律師為本案中的何某辯護。
案件結果
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部分相關意見,對寧波某園林公司、寧波某園藝公司、何某、曹某均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信息
被告單位寧波某園林公司。
辯護人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位寧波某園藝公司。
辯護人鄧恒陽,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某,系寧波某園林公司。
辯護人董彥國,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曹某。
辯護人張某、陳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回放
被告單位寧波某園林公司主要從事自營或代理進口羅漢松等業務。被告單位某園藝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代理進口羅漢松業務。上述二單位進口羅漢松業務由被告人何某實際負責,被告人曹某具體操作。
2012年4月至11月,寧波某園林公司走私進口羅漢松6票172棵,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款共計2887731.47元。
2013年1月,寧波某園藝公司走私進口羅漢松2票39棵,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款共計816656.61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某園藝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伙同他人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貨物,被告人何某系上述二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曹某系上述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曹某均屬偷逃應繳稅款巨大,寧波某園藝有限公司屬偷逃應繳稅款較大。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律師辯護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的鄧恒陽律師辯稱:
寧波某園藝公司只是代理進口云某的羅漢松,收取一定的代理費,云某是貨主,是真正的受益人;
寧波某園藝公司只是被動接受低報價格的指令,也不知道真實價格,在走私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
海關據以核定偷逃稅額的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請求對寧波某園藝公司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的董彥國律師辯稱:
本案是劉某乙以貪占為目的,虛報價格隱瞞實際交易為手段,在個人走私進口羅漢松的過程中,致寧波某園林公司幫助劉某乙而形成的放任走私行為;
本案證據存在大量瑕疵,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的制作,相關書證的提取等均存在問題;
走私數額核定不清,因存在劉某乙與日方、寧波某園林公司與劉某乙兩個合同,后一合同約定交貨地點在國內,與走私無關,兩個合同價格有差異,海關可能誤將劉某乙貪占部分計入走私數額,故申請重新核定偷逃稅額;
劉某乙是104棵買賣合同的主體,何某是從犯;在為劉某乙、云某代理過程中,何某無罪,建議對何某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觀點
寧波某園林公司、何某、曹某均屬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情節嚴重,寧波某園藝公司屬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寧波某園林公司在為本公司進口羅漢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寧波某園林公司、寧波某園藝公司在代理他人走私進口羅漢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寧波某園林公司、何某、曹某該部分犯罪予以從輕處罰,對寧波某園藝公司予以從輕處罰。何某、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對寧波某園林公司、寧波某園藝公司、何某、曹某均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書編號:【(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