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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20 10:02:37
涉案合同總價款200萬歐元,情節嚴重,法院采納律師意見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件簡介
藍某為給某公司謀取非法利益,以虛假申報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達160萬元人民幣,情節嚴重。藍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員,參與偷逃全部稅款。
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偷逃稅款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韓冰律師為藍某的辯護律師。
案件結果
法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藍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單位某公司被判處罰金50萬元。
當事人信息
被告人藍某,系某公司青島辦事處負責人。
辯護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韓冰,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系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辯護人杜某、趙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回放
經法庭審理查明,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6日,經營管風琴的設計安裝、銷售等業務,被告人劉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被告人藍某某為某公司青島辦事處負責人。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間,某公司分別從捷克、德國進口管風琴各一臺,在進口報關時,故意低報成交價格,偷逃稅款1682689.98元,藍某某參與偷逃上述全部稅款,劉某某參與偷逃稅款848707.14元。藍、劉二人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獲。案發后,某公司主動向濟南海關交納4538665.24元,現扣押于濟南海關。具體事實:
一、2011年12月,某公司中標某文化藝術中心(大劇院)音樂廳管風琴采購項目。2012年4月25日某公司與濟南某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濟南某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省會文化藝術中心(大劇院)工程管風琴供貨及安裝合同》,為此,同年5月6日,某公司與捷克某公司簽訂《某甲管風琴項目合同》,合同總價款117萬歐元,其中約定管風琴銷售價格為89.3萬歐元,安裝與服務費用27.7萬歐元。為達到少交海關稅款、保證公司利潤的目的,藍某某經劉某某同意,故意低報成交價格,并偽造了總價款為60.45萬歐元的《供貨合同》用于報關,2013年7月、9月某公司分四次向海關報關進口,偷逃稅額848707.14元。
二、2013年7月,某公司中標山東某乙大劇院管風琴采購安裝及服務項目。同年7月30日,某公司與德國某公司簽訂《中國某乙大劇院音樂廳管風琴項目合同》,合同總價款92.83萬歐元,其中在中國境內所需費用為3.79萬歐元。同年8月1日,某公司與臨沂城市資產經營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某乙大劇院管風琴采購安裝及服務合同》。為達到少交海關稅款、保證公司利潤的目的,藍某某擅自決定并將與德國克萊斯公司簽訂的合同,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拆分為《供貨合同》與《技術和服務合同》,并通過電子郵件讓克萊斯公司予以認可,后藍某某僅以《供貨合同》即總價款65萬歐元于2014年9月向海關申報進口,偷逃稅額833982.84元。
律師辯護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的韓冰律師在為藍某辯護過程中認為:
1、綜合全案,藍某在某公司走私管風琴過程中作用小于劉某;
2、藍某走私的目的是為公司獲取利益,主觀惡性較小,且某公司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能夠彌補國家經濟損失,請求對藍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某公司違反海關法規,在進口管風琴項目中以虛假申報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偷逃部分稅款,被告人藍某系直接責任人員,參與偷逃全部稅款,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單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成立,但指控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表述不當,應予糾正。
藍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單獨或伙同劉某通過虛假申報方式偷逃海關稅款,參與某公司全部走私犯罪,綜合走私犯意的提起、走私行為的具體實施及走私次數、偷逃稅額等情形,藍某在走私普通貨物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大,藍某的辯護人所提藍某在某公司走私犯罪全案中作用小于劉某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案發后,某公司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藍某、劉某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藍某、劉某二人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亦出具了二被告人符合非監禁刑刑罰條件和監管條件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綜合上述情形,對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并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二被告人的辯護人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藍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扣押于濟南海關的山東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682689.98元由濟南海關緝私局上交國庫,50萬元抵頂罰金,剩余2355975.26元發還某公司。
判決書編號:【(2015)濟刑二初字第22號】